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汇编八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专业实习报告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篇1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 ……此处隐藏14826个字……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实习自我鉴定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篇8实习终于告一段落了,我以为我心中是冷淡的,前几天一直都没有很浓的情绪。一直努力地想把那些判决书赶出来。漏下工作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今天虽然出了点意外,写出判决书没有来得及保存,在最后的关头还是把判决书赶了出来。晚上10点走出综合执法大楼的侧门的时候,办公室的灯都关了,漆黑一片。只剩下呼啸而过的风和来往的车辆。当时街上一个人都没有,我走的很匆忙,没时间去好好看看我工作了2个月的地方,没有时间去好好记住我实习了2个月的地方。虽然我没有回头看,但是心中微妙的心情在黑夜中一下子溢出来。
第一天刚来的时候,仍然记忆犹新。在大院分配好实习地点的时候,虽然无法和自己好朋友一起在一个点实习,有些郁闷,但是一想到将要实习,去到一个新的地方生活工作2个月,兴奋之情不自然的就显现出来。过来载我和yan的是执行庭的一位同事,年纪很轻,在车上我们聊了很多,关于实习法庭未知的一切。从他口中知道的法庭原来在风景优美的松山湖。但很可惜的是,一直到走仍然没有这个荣幸可以去参观一下。待我们进入庭长的办公室的时候,第一次看到庭长时有些吓到,因为庭长是如此地年轻,一开口我就郁闷了,庭长说的粤语夹杂着不知道哪里的口音,有点听不明白,希望不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沟通的问题。庭长了解了一下我们的基本情况,就将我们两个分配下去跟随不同的法官实习。那是我第一次见到我的boss叶充,叶副庭长。一个有遗传性胖胖的30不出头的男法官。以后我就要跟着他进行为期2个月的实习工作啦。
第一周的工作就在忙碌和新鲜的感觉中缓缓度过,早上8点半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我和yan都是同时跟吴法官的书记员韦姐学习的。韦姐叫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工作很繁杂,很混乱,也很被动。每天都有不停的工作要做,文件资料盖章,打电话叫当事人过来拿文件资料,给卷宗盖页码,将已经生效的卷宗归档,写结算票,每一件工作都是在摸索中从陌生到熟悉。我们的工作熟悉度也是在一件件工作中不停地累计起来的。我曾经跟我舍友说过原来在基层法庭做事情是非常忙碌,工作也很繁琐。我就像一个陀螺一样,随着韦姐不断地转。我们居住的地方是在蟠龙花园里面的一小栋楼房,保安很严密。住我们隔壁的都是法庭的同事。我们的住宿环境据说是相对于其他是实习生最好的了,有比较完善的生活环境。但还是缺少了不少生活用品。当我向同事娇咨询去哪里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的时候,她说的一句话颇打击我“你们这批实习生是我见过准备最不齐全的一批”。我确实不想让他们觉得我们汕头大学的实习生有比其他地方的实习生有差异和不足的地方。我们的伙食的问题是依靠政府饭堂解决的,刚开始吃的时候觉得很新鲜,两肉一菜搭配鲜美的汤,颇感幸运,感觉伙食还不错。后来跟其他实习生交流的时候才知道,大院的伙食那才叫丰盛,全自助餐形式,想吃多少拿多少,好丰盛哦。白天的工作仍然是繁忙而无节奏,难得晚上就比较清闲一点。虽然住宿的地方没有电视等娱乐设施,yan带了电脑过来,所以还不至于无聊。两个人生活就不免单调了一点。
第二周的时候原来在法庭实习的两个华工的同学就住进来了,她们本来已经在法庭实习了一个半月了,然后因为要复习司考所以就请假回去考试了。经过一顿简单的自我介绍,了解到她们一个叫珍,一个叫柳丹,两个都是很好动的人。但一个比较安静,一个比较闹腾。由于她们已经在这里实习了很久了,很多工作她们做起来已经很熟悉了。所以我们在她们面前像是小学生一样,而我的工作因为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工作很多都已经自己开展起来,但是越做越觉得郁闷,因为自己粗心大意的个性会比较吃亏一点,常常觉得自己已经很谨慎小心了还是会不免发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且是极其低级的错误。柳丹就安慰我说是每个人实习的时候都是这样的啦,没有什么的,小错误是避免不了的啦。幸好当时有柳丹在一旁安慰,还有珍是不是指教我的工作,我才不至于过得太郁闷。确实谁不想在实习单位表现自己最好的一面给他们看呢?4个人的生活肯定要比2个人的生活要热闹很多,有时候我们会结伴去篮球场挥洒一下汗水,有时候会结伴去士多店买零嘴吃,有时候会结伴去超市买一堆日用品回来,每个人都相处得很融洽。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
这一种忙碌有序的实习生活一直延续到另一位书记员卿姐的归来有所改变。当时就像在平静的湖面扔下一颗石头一样,周围的人看我的眼光多了一些不明的感觉,在身后讨论的感觉更多了一些。我内心也很疑惑,到底是怎么一个人呢?待我们两个工作起来,发觉卿姐的人还是挺好相处的,她也是刚到法庭工作不久,所以很多工作都是不断摸索,所以我们算是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互相学习的氛围吧。其实我感觉我自己没有什么可以指教她的,我很多工作都是模模糊糊的,很多环节都没有摸清楚的,所以面对卿姐的咨询时还是有点心虚的。幸好,当时我还有一个秘密武器。我和珍的感情在晚上吃个小零食,散个小步,打打篮球,聊聊天中就已经培养起来了,很多工作我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会毫不客气的咨询她。她帮了我不少。在与卿姐工作的时候,时不时还是会犯不少错误,但是我已经懂得如何自己去处理,比较是我自己懂得了如何去掌握工作的进度,自由度比较大,不会跟着其他人的脚步走了,自己觉得什么比较急,什么东西可以晚些安排,这些都在我的掌握之中。感觉工作也变得轻松和有趣起来。